ST帕瓦: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暂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7 17:42:22
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ST 帕瓦 公告编号:2025-060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暂时补流专项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7号),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59.455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1.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42,885,617.1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95,130,043.9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天健验〔2022〕483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子公司已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及募集资金补流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0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日前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同时,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董事会同意开立募集资金补流专项账户,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
集资金管理,并与募集资金补流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及要求,公司开立募集资金补流专项账户并分别与募集资金补流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补流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用途 余额
浙江帕瓦新能源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359000100100835925 用于募集资金暂 0.00
股份有限公司 司绍兴分行 时补充流动资金
注:余额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账户余额。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59000100100835925。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使用专户内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监管工作。
丙方可以釆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欢、高陈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仅允许将以下募集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入本专户以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账号:374082041658,户名:帕瓦(兰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账号:393582050652,户名:帕瓦(兰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七、甲方应当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从甲方自有资金账户归集至专户,再由专户及时转回偿还至相关的募集资金账户,即: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账号:374082041658,户名:帕瓦(兰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账号:393582050652,户名:帕瓦(兰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不得通过其他路径、账户将相关资金转回募集资金账户。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八、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九、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本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
十一、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四、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