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27 17:25:4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 楼 邮编:518034
24/F、31/F、41/F、42F, Tequbaoye Buliding, 6008 Shennan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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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六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 GLG/SZ/A3697/FY/2025-773
致: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通”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目 录
释 义...... 4
正文...... 5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5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5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8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 10
五、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10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10
七、结论意见......11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简称 指 全称
金海通、公司、上市公司 指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 指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
持股计划、本计划 划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试点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监管指引》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
《股票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浩、本所 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经办律师彭瑶、季俊宏
本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天津金海通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
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1、公司系由天津金海通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依法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经中国证监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 2022 年第 126 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3 号)核准以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告》(上证公告(股票)
[2023]13 号),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3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
简称“金海通”,股票代码 603061。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持有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201160587336021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公司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华苑产业区物化道 8 号 A106
注册资本 6,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崔学峰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自动化控制系统装置制造;电子元器件加工;半导体设备、机电一
经营范围 体化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电子元器件、机械设备、机械
配件、通讯设备批发兼零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机械设备租
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2 年 12 月 24 日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解散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25 年 6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本所律师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及《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1、根据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公告,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现阶段所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及《监管指引》第 6.6.1、6.6.2 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要求。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监事会意见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及《监管指引》第 6.6.4 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及《监管指引》第 6.6.1 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要求。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公司(含分公司、合并报表子公司)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192 人(不含预留授予人员及未来拟再分配人员),其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8 人,最终参加人员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实际缴款情况而定,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资金来
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1 点及《监管指引》第 6.6.5 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