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世科: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7 17: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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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22 证券简称:博世科 公告编号:2025-082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经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及授权,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 2025 年度新增为子公司(含额度有效期内新设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7.75 亿元(含续期授信重新提供的担保),主要用于为子公司在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业务合作方的授信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或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等。其中,预计为资产负债率大于或等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5.45亿元,预计为资产负债率小于 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2.30亿元,实际担保金额、担保方式、担保范围等以最终签署并生效的担保合同为准。担保额度可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调剂,但仅能在资产负债率 70%以上(含)或以下的同类被担保对象间调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23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
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博世科”)的控股子公司湖南晟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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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湖南晟明环保”)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长沙开福支行”)申请人民币 320 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根据中国银行长沙开福支行的要求,湖南晟明环保的股东湖南博世科、自然人股东沈林需为上述借款业务按其持股比例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近日,湖南博世科与中国银行长沙开福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湖南博世科按其持有湖南晟明环保的股份比例提供 70%份额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授权,同意湖南博世科 2025 年度为湖南晟明环保
提供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本次担保事项在审批范围内。
二、本次担保情况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湖南晟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湘江新区麓谷街道
成立时间 2016 年 3 月 29 日 注册地点 谷苑路 389 号 1 号生产
车间 101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张亮
股权结构 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股占比 70.00%,沈林持股
占比 30%
主营业务 主要从事制浆和造纸专用设备制造、销售等业务
项目 2024 年末/2024 年度 2025年3月末/2025年1-3月
(经审计) (未经审计)
总资产 1,985.37 1,962.47
负债总额 1,919.30 1,891.54
主要财务数据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153.70 20.40
(单位:万元) 流动负债总额 1,908.42 1,874.39
净资产 66.07 70.93
营业收入 1,160.86 633.75
利润总额 58.66 4.85
净利润 58.65 4.85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否
是否有正在履行的诉 无
讼
其他或有事项说明 无
2、《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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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签订主体
保证人: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行
(2)被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湖南晟明环保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3)被保证的主债权:在主合同约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主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①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 224 万元;
②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担保总金额(含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为
405,008.33 万元,担保总余额为 260,130.52 万元,担保总余额占公司 2024 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的 198.11%。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因转让控股子公司泗洪博世科水务有限公司 75%股权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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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形成的关联担保余额为 3,716.65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83%);公司关联方宁国市宁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融资提供担保余额为 5,657.06 万元,公司以持有的子公司股权质押向其提供反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亦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湖南博世科与中国银行长沙开福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