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宇顺: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6-26 21:30:51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零二五年六月
释 义
除非本核查意见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宇顺电子、上市公司、 指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宇顺电
《问询函》 指 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
部年报问询函〔2025〕第 131 号)
2024 年年度报告 指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
告
正一会计师事务所、年 指 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会计师
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2024 年年度审计报告 指 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深正一审字〔2025〕01002 号)
2024 年内部控制审计报 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告 指 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深正一专审字〔2025〕01003 号)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观
本核查意见 指 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专
项核查意见》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票上市规则(2025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
年修订)》 订)》
《股票上市规则(2024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
年修订)》 订)》
《股票上市规则(2023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
年 2 月修订)》 修订)》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法律 指 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宇顺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顺电子”或“股份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深
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报的问询
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5〕第 11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中
的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
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须查阅
的文件,对与本专项核查意见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和披露为出具本核查
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以及一切足以影响本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和文件、所披露
的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保证有关副本材料与正
本相一致,有关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
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保
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问询函》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
律发表核查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核查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核查意见中对有关会计
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
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对于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提供的证言,
或者政府部门官方网站的检索信息出具核查意见。
本核查意见仅供公司回复《问询函》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
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核查意见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核查意
见如下:
一、《问询函》问题 2.
2022 年年报披露后,你公司因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交易自2023年4月28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023 年年报披露后,因相关情形仍未消除,公司股票交易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
警示。2024 年度,你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
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1)请你公司结合 2023 年度审计报告中的“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内容、2024 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年审会计师关于问题 1 的答复,详细说
明公司触及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2)请你公司认真自查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9.8.1
条规定的其他需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3)请年审会计师、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问询函》问题 2 之回复:
(一)请你公司结合 2023 年度审计报告中的“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内容、2024 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年审会计师关于问题 1 的答复,详细
说明公司触及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1.2023 年度审计报告中的“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内容
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23 年年度审计报告财
务报表附注二、2“持续经营”显示:公司 2023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为 96.44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847.80 万元,公司宇顺电
子已连续多年扣非后净利润为负值,累计亏损 175,352.10 万元。2023 年度实现
营业收入总额 15,519.17 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15,033.41 万元,主营收入规模
较小,同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上述事项或情况,表明存
在可能导致对宇顺电子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
2.公司关于 2024 年度经营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以及书面经营情况说明,以及公司回复意见认为:
公司 2024 年度以来的经营情况持续向好,具体表现为:
公司 2024 年度营业收入 22,028.24 万元,较 2023 年同期增长 41.94%。公司
2024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的重要驱动力是新拓展的气体检测仪器仪表与电气板块
业务。新业务显著改善并提升了公司经营状况,增强了抗风险能力,夯实了持续
经营能力,消除了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营业
收入 4,572.74 万元,较上年同期 2,360.42 万元同比增长 93.73%;公司 2025 年第
一季度归母净利润 114.49 万元,而上年同期为-901.81 万元,2025 年第一季度实
现扭亏为盈。
2024 年度,公司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改善经营状况,提升持续经
营能力,消除公司发展的不确定性。
公司传统的触控显示应用业务板块,受益于国产替代进程的加速及消费电子
自主品牌的市场份额的提升,公司主要客户的产品迭代周期明显缩短。2024 年
度,公司与核心客户持续保持紧密合作,保质保量保交期交付产品,构建起稳定
的供需协同机制,为后续业务持续增长提供有力支撑。
同时,公司加大在车载等新领域的研发投入,储备业务发展潜力,先后实施
了“新泰银 2.5" 124*88 车载 ESTN 项目 S6A004 开发”“河北明莎 3.7 寸
+ICON 车载 DFSTN 项目 S69909 开发”等多个研发项目,丰富了产品体系和下
游应用领域。
对内,公司严控生产流程与产品质量,通过高效的供应链管理与生产调度,
满足了核心客户的生产需求节奏,保障了客户生产线的稳定运行。此外,公司持
续优化触控显示应用板块的接单策略,减少低毛利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为高毛利
产品增长提供空间。
2024 年公司持续挖掘上市平台潜力,积极培育新的业绩增长点,不断提升
核心盈利能力。公司 2024 年度现金收购上海孚邦实业有限公司 75%股权,快速
切入气体检测仪器仪表和电气领域。上海孚邦实业有限公司在防护类、仪器类及
电气设备类业务具有完善的业务体系。其在相关领域具备较强的软硬件开发实力,
并通过与国际知名品牌合作,以先进的产品、技术与服务满足了国内不同客户群
体的多样化需求。其下游客户涵盖化工企业、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及政府部门,
客户结构较为稳定且具有一定的优质性。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与上海孚邦实业
有限公司积极探索业务上的协同,在电气项目中成功导入相关显示产品。
上海孚邦实业有限公司 2024 年 5 月正式纳入合并报表,当年度内增加合并
报表营业收入 9,914.57 万元,贡献净利润 1,451.44 万元。本次战略性收购有效实
现产业资源整合与协同效应释放,推动公司主营业务结构优化及盈利能力提升。
3.会计师关于问题 1 的回复意见
根据正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年审会计师回复意见认为:宇顺电子
2023 年度审计报告中的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内容为“……宇顺
电子 2023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96.44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为-1,847.80 万元,宇顺电子已连续多年扣非后净利润为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