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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焊华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26 20:42: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已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 15:00 在江苏省常州市长虹东路 386 号公
司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5 年 6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 9:25,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00 至
3:00;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
0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3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 133,256,5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93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3,048,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78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9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07,9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 9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7,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3%。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211,7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664%;37,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79%;7,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7%。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63,1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8.4512%;37,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7.8932%;7,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5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209,5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647%;42,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20%;4,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60,9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7.3930%;42,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387%;4,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83%。
3、《 关 于 公 司 董 事 会 换 届 暨 选 举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非 独 立 董 事 的 议 案 》
3.01 审议通过《选举雷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133,050,46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84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表决结果:1,86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8%。
3.02 审议通过《选举陈春鑫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133,050,48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84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表决结果:1,88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62%。
3.03 审议通过《选举滕绍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133,050,46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84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表决结果:1,86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85%。
3.04 审议通过《选举王金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133,050,65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84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表决结果:2,05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94%。
3.05 审议通过《选举周金静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133,051,06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84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表决结果:2,46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42%。
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 审议通过《选举余燕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133,050,15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84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表决结果:1,55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60%。
4.02 审议通过《选举林三宝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133,050,15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84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表决结果:1,55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60%。
4.03 审议通过《选举李金桂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133,050,15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84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表决结果:1,55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6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颜 彬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王贺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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