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易航天: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26 19:45:06
证券代码:871642 证券简称:通易航天 公告编号:2025-046
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财务报告应
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五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
及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程序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
公司在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下,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实施利润分配,通常由年度股东会审议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由临时股东会审议。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
现金分红应以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为前提,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现金流充裕,可以满足公司正常发展和持续经营;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导致公司现金流紧张的特殊情况。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每年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在足额提取盈余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五)现金分红的比例及间隔
1、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況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情況下,公司可以采取同时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1、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自身发展阶段、经营模式、资金需求等因素,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的问题;
4、公司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或未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理由及未分红现金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
5、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确有必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予以调整:
(1)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重大变化,国内及国际形势的重大变化;
(2)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履行如下程序:
(1)董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予以论证;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当经全体董事半数通过;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其代表代理人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以及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方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
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季度报告)
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等。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十五条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