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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生态: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6 19:02:20

证券简称:美丽生态 证券代码:000010 公告编号:2025-040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股东会”)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6 月 26 日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6 月 2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
间为 2025 年 6 月 26 日 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中心区宝兴路 6 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 B 座
1701-1703 室
4、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飞霖
6、股权登记日:2025 年 6 月 19 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1,149,652,292 股,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79人,代表股份 395,889,4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435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210,183,379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8.2823%;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6 人,代表股份 185,706,0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1532%。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陈飞霖先生、张景春先生、陈美玲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具体表决如下:
1.01、审议通过《选举陈飞霖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46,120,0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28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3,692,5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896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1.02、审议通过《选举张景春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46,094,4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22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3,666,8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8712%。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1.03、审议通过《选举陈美玲女士为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44,539,3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7.029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2,111,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3682%。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吴树满先生、侯卫和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具体表决如下:
2.01、审议通过《选举吴树满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44,510,4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7.021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2,082,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3402%。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02、审议通过《选举侯卫和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44,511,2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7.022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2,083,7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341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韩蔚、刁雁蓉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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