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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世光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26 18:58:1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循相关规定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
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如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提前 2 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时,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十七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交所予以备案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如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
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六个月;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
没款的除外;
(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
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七) 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
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行为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
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职、撤职、没收所得收益等处分,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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