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鸥住工: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06月)
公告时间:2025-06-25 20:28:10
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25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管理效率,保持合理的流动性和资金收益,强化风险控制,保障资金安全,进一步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的闲置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
第二章 决策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执行。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八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第七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在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内,对具体实施的单笔委托理财需提交财务总监审批。
第三章 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财务部,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需求,结合公司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拟定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后,根据本制度第七条决策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流程;
(二)针对每笔委托理财业务,事前考察受托理财机构的资金状况、财务状况等情况,并对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商讨方案,得出可行结论后,按照第七条的规定提交审批;
(三)负责与金融机构洽谈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等工作事宜;
(四)在委托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负责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五)负责建立委托理财管理台账,管理相关凭证及单据,跟踪收益及本金到期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收回;
(六)负责每月向公司管理层报送委托理财余额。
第十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及存档等业务环节的职责分离。确保在开展各类委托理财业务前知悉相关的法律行规、部门规则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相关交易信息,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负责对委托理财项目进行审计与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委托理财业务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或者较大风险因素,应立即向董事会汇报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及时履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进行委托理财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者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接触过程中,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最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