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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能源: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5 19:24:20

证券代码:836239 证券简称:长虹能源 公告编号:2025-044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2 月 1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2 月 1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孙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清欣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诚、李佳琳、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万国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尚不确定、尚不确定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1 年 4 月 9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国内物资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以 1,937
万元和3,794万元分别向被告采购符合正负极双层挤压涂布机技术规格书的正极涂布机 2 台、负极涂布机 4 台设备。

2022 年四季度起,原告陆续发现部分客户反馈客诉问题。经过 2023 年的自
我评估、多次验证分析,基本判断原因为设备不合格导致涂布机过滤失效,致使涂布制程中混入磁性杂质造成。针对该事项,原告聘请的外部机构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受理鉴定委托,并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出具技术鉴证报告。
鉴于被告涂布机质量问题导致原告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隐患,且产生客户索赔损失以及库存产品跌价损失。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国内物资采购合同》相关约定:“性能检查中某部分装置有缺陷或达不到产品性能检查标准时,双方查明原因,如属卖方原因,卖方应及时调整或无偿更换或修理有缺陷的部分,卖方还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为维护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杰创”)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国内物资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被告提供的机器设备生产出的产品达不到约定的产品品质,被告也怠于履行其自身义务,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要求赔偿: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5,731,000 元;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163,890,641.92 元;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函费等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1.因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浩能”)提供的涂布机设备存在质量问题,长虹杰创作为原告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浩能提起
诉讼,并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受理案
件通知书》【(2023)川 07 民初 62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12 月 13 日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3-086)。
2.案件受理后,深圳浩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24 年 3 月 19 日,长虹杰创
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
【(2023)川 07 民初 62 号】,裁定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3 月 2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
(www.bse.cn)上披露的《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
3.长虹杰创在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5日作出的《民
事裁定书》【(2023)川 07 民初 62 号】后,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向四川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 年 5 月 23 日,长虹杰创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4)川民辖终 17 号】,裁定驳回长虹杰
创的上诉,维持原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5 月 23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4.2025 年 6 月 25 日,长虹杰创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6 月 14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5)最高法民辖 41 号】,裁定如下:
(1)撤销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 07 民初 62 号民事裁定;
(2)本案由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长虹杰创与深圳浩能先签订《国内物资采购合同》,约定长虹杰创向深圳浩能采购涂布机等设备。此后,重庆鈊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鈊渝”)与长虹杰创、深圳浩能三方另行签订《租赁物采购合同》,将《国内物资采购合同》变更为合同附件。因此,本案实际系承租人长虹杰创基于《租赁物采购合同》提起的诉讼,应当依据该合同确定管辖法院。《租赁物采购合同》约定合同争议由重庆鈊渝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重庆鈊渝住所地位于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地域内,且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属于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范围,本案诉讼标的额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范围,故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已积极妥善处理了客诉,对客户后续合作没有影响,各项业
务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 2023 年底,本次诉讼涉及的客户索赔损失、库存产品跌价损失均已体现或已计提,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本案件如胜诉,预计对公司财务状况有积极影响。
目前本案件尚未开庭,公司的相关损失最终能否得到赔偿存在不确定性,将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情况而定。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最高法民辖 41 号】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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