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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电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25 19:24:16

证券代码:834639 证券简称:晨光电缆 公告编号:2025-058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2025年6月2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推动上市公司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持续战略性管理行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四)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五)诚实守信原则;
(六)互动沟通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设立尊重投资者、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
(三)建立良好的信息汇集和披露机制,不断完善公司的战略结构;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建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六)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对象是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市场研究人员、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及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充分、有效、公平、公正的信息披露。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外,在阶段性地保护涉及行业竞争的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还应不断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增加信息量,提高透明度,并于第一时间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进行披露,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理念、经营宗旨;
(二)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经营管理信息和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经营状况、新产品和新项目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四)企业文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员工所共有的观念、价值取向以及由管 理制度和管理观念构成的管理氛围;
(五)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分析师会议;
(四)业绩说明会;
(五)公司网站;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座谈、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十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十三)其他方式。
第九条 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使参会股东和未参会股东有平等的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除现场会议外,积极地通过网络服务方,向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切实做好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市场研究人员及财经媒体等传播媒介、相关政府机构及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的接待工作,设立专人接待来访、专线电话接听咨询,并应保证对外联络、接待渠道畅通。

第十一条 重视信息网络平台建设,通过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与投资者进行有效沟通,及时、准确地向外界提供公司信息,实现公司与投资者的双向沟通和良性互动。
第 十 二 条 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为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 http://www.bse.cn/ )。 所 有 对 外 披 露 的 信 息 同 时 在 公 司 网 站
(http://www.cgcable.com/)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所有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于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引发信息泄密或内幕交易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等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和职能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策划、安排和组织工作,并承担全面了解公司管理、 经营运作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包括: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筹备股东会、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会议;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六)建立并维护与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媒体、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并保持经常性联系;
(七)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九)跟踪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
(十)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一)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
(十二)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三)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八条 公司遇到临时性危机事件时,相关知情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通报沟通事件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适时统一对外披露口径,并报告董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法律等相关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临时报告和信息稿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列明事项或与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指定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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