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达: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25 18:53:02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会
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规以及《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指定联
络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
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
书。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
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
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章 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
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
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
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
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股票上市
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
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大股东、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
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以及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公告文稿简洁、清晰、明了,
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具体信息内容完整,电子文件与文稿一致;文字准确,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做到应披露信息的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提供
文件资料齐备,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应做到内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按照《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履行签发手续。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对公司的报道,以
及本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深交所的问询、调查以及向证券
监管部门提交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做好与中介机构的联络工作,联系安排新闻媒体对
公司的采访,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规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并
送达会议文件。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应事先作好
沟通工作,协调核实相关数据,确保文件质量。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按要求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
后续培训。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解聘或辞职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除依照《公司法》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主动辞职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呈。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改。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