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达: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25 18:52:38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的运行透明度,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
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基本原则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
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具体的落实和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
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三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
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企业的文化建设;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
网、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 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 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
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四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
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
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并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七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将根据情况,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报》
http://www.cninfo.com.cn。
第三十条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
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由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
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
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投资者可以通过电子邮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根据情况将通过电子邮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对于电子邮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可
以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上将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情况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
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出席说明会,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问题征集方式等。公司可以在业绩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可以在召开前披露投资者关注的主要问题。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业绩说明会的召开存在其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照执行。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