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歌股份: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6-25 18:50:53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五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甬外经贸资管函[2010]328 号”文批准由
宁波丽晶时代电子线缆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并于 2010 年 6 月 23 日在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目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36952581D。
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50】万股,并于【2017】年【12】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Loctek Ergonomic Technology Corp.
公司住所:宁波市鄞州经济开发区启航南路 588 号(鄞州区瞻岐镇)
邮政编码:315191。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1,612,314】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包括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当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发挥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注于人体工学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持续提高在
人体工学产品领域的技术领先优势和产品竞争优势。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家具零配件生产;家具制造;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家居用品制造;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微特电机及组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办公用品销售;家居用品销售;软件销售;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股份总数为
60,000,000 股,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和出资方式见下表: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宁波丽晶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23,106,540 38.5109% 货币及净资产折股
2 丽晶(香港)国际有限公司 18,417,540 30.6959% 货币及净资产折股
3 宁波聚才投资有限公司 9,000,000 15.0000% 货币及净资产折股
4 寇光武 2,040,000 3.4000% 货币及净资产折股
5 高原 2,040,000 3.4000% 货币及净资产折股
6 朱伟 914,580 1.5243% 货币及净资产折股
7 滕春 548,760 0.9146% 货币及净资产折股
8 张俊 457,260 0.7621% 货币及净资产折股
9 沈意达 457,260 0.7621% 货币及净资产折股
10 项亚红 457,260 0.7621% 货币及净资产折股
11 李妙 320,100 0.5335% 货币及净资产折股
12 泮云萍 274,380 0.4573% 货币及净资产折股
13 张仲洲 274,380 0.4573% 货币及净资产折股
14 林涛 228,720 0.3812% 货币及净资产折股
15 陈宏 91,440 0.1524% 货币及净资产折股
16 邬文伟 457,260 0.7621% 货币及净资产折股
17 钟红露 457,260 0.7621% 货币及净资产折股
18 金科燕 457,260 0.7621% 货币及净资产折股
合计 60,000,000 100.00%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341,612,314】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
民币普通股【341,612,314】股,其他种类股【0】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