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通速递: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5 18:30:53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 2025-045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279.40 万份
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
一、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
事贺伟平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至 2022 年 5 月 18 日就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的有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022 年 4 月 29 日至 2022 年 5 月 8 日,公司通过内部网站公示了本次拟激
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正式提出的异议。
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圆
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2022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核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一期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7 月 1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手续。
2022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局第一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
会第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局第四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局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
议案》《关于注销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局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和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注销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项目 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 授予数量 授予人数
(元/股) (万份) (人)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 2022 年 6 月 6 日 16.18 1,228.50 277
励计划
(三)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情况
2022 年 6 月 15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第一期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 元(含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6.18 元/股调整为 16.03 元/股。
2023 年 6 月 6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5 元(含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6.03 元/股调整为 15.78 元/股。
2024 年 6 月 13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5 元(含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5.78 元/股调整为 15.43 元/股。
2025 年 6 月 25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第二期和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6 元(含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5.43 元/股调整为 15.07 元/股。
(四)本次激励计划历次行权情况
行权期 自主行权起止日 行权价格 行权数量 行权人数
(元/股) (万份) (人)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 2023 年 6 月 28 日
励计划第一个行权 -2024 年 6 月 5 日 15.78 303.93 216
期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 2024 年 7 月 5 日至
励计划第二个行权 2025 年 6 月 5 日 15.43 314.00 220
期
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行权期为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比例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1/3。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6 日,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届满。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权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满足行权条件。
选;
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考核内容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
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绩效考核目标
2022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
第 一 个 并报表口径)不低于 300,000 万元;或
行权期 以 2021 年度业务完成量为基数,2022
年度业务完成量增长率不低于行业平 2024 年公司快递业务完成
均增长率。 量 265.73 亿件,较 2021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年增长 60.63%,高于行业
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 可 比 口 径 平 均 增 长 率
第 二 个 并报表口径)不低于 380,000 万元;或
行权期 以 2021 年度业务完成量为基数,2023 (48.12%),满足行权条件。
年度业务完成量增长率不低于行业平
均增长率。
2024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
第 三 个 并报表口径)不低于 460,000 万元;或
行权期 以 2021 年度业务完成量为基数,2024
年度业务完成量增长率不低于行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