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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亚新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25 18:10:4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6 月

目 录

目 录......1
释 义......2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4
第二节 正文......5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5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5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6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6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8
(一)已履行的程序......8
(二)尚待履行的程序......9
四、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9
五、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10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10
七、结论意见......10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亚新材
员工持股计划、本持股计划、 指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本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计划 指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草案、本持股计划草案 案)》
持有人 指 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本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标的股票 指 指本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受让和持有的南亚新材 A 股
普通股股票
股东大会 指 公司股东大会(若届时生效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权力
机构为股东会,则指公司股东会)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指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试点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指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亚新材”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施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法定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南亚新材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本所律师系基于公司的上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五、本所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普通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南亚新材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1、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47030104249 的《营业执照》之记载,其目前基本概况如下:
公司名称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包秀银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3,848.365 万元
住所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昌翔路 158 号
成立日期 2000 年 6 月 27 日
营业期限 2000 年 6 月 27 日 至 长期
从事新材料科技领域、印制电路板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研发、制造、销售覆铜箔板和粘接片,从事
经营范围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状态 存续
登记机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7 月 6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65 号)。公司首次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860 万股。2020 年 8 月 18 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南亚新材”,证券代码为“688519”。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南亚新材系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25年6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所律师对照《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规定。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规定。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规定。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1、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其他需要被激励的管理、技术或业务骨干。
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本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本持股计划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条的规定。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南亚新材 A 股普通股股票。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公司根据内部薪酬制
度提取的奖励基金。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关于资金和股票来源的规定。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持股期限不低于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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