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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瑞尔: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25 18:09:42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 3
第三章 委托理财管理与核算 ...... 3
第四章 委托理财风险控制 ...... 4
第五章 附 则 ......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
(三)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如需),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
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或高于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九)标准,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最低限额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核、批准;
(四)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涉及),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金额/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和决策制度》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就委托理财事项及时履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委托理财管理与核算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财务管理部,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需求,结合公司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拟定年度委托理财计划,根据本制度第二章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流程;
(二)针对每笔委托理财业务,事前考察受托理财机构的资金状况、财务状况等情况,并对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商讨方案,得出可行结论后,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提交审批;
(三)负责与金融机构洽谈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等工作事宜;
(四)在委托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负责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负责建立委托理财管理台账,管理相关凭证及单据,跟踪收益及收投资资金到期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收回;
(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委托理财风险控制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及存档等业务环节的职责分离。确保在开展各类委托理财业务前知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相关交易信息,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项目进行审计与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或较大风险因素,应立即向董事会汇报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及存档等业务环节的职责分离。确保在开展各类委托理财业务前知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相关交易信息,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五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 在本制度中所称“以上”、“高于”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若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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