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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升电子: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4年度)

公告时间:2025-06-25 16:02:24

证券代码:688311 证券简称:盟升电子
债券代码:118045 债券简称:盟升转债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4 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六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由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编制。华泰联合证券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泰联合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华泰联合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本期债券情况...... 4
第二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17
第三节 发行人 2024 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18
第四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与核查情况...... 20
第五节 本次债券担保人情况...... 24
第六节 本次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25
第七节 发行人偿债意愿和能力分析...... 26
第八节 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有效性分析...... 27
第九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28
第十节 本次债券的跟踪评级情况...... 29第十一节 与发行人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有关的其他情况及受托管理人采取的应
对措施...... 30
第十二节 发行人在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 31
第十三节 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32
第一节 本期债券情况
一、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盟升电子”)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及相关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14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52 号),公
司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00.00 万张,每张面
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5,272,641.51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94,727,358.49 元。本次
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
师报字[2023]第 ZA90838 号)。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232 号)文同意,公司 30,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
简称“盟升转债”,债券代码“118045”。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3 年 9 月 12 日至
2029 年 9 月 11 日。
(二)面值
每张面值 100.00 元。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20%、第二年 0.40%、第三年 0.60%、
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50%。
(四)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3 年 9 月 18 日,T+4 日)
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4 年 3 月 18 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9 年
9 月 11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
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五)评级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评级,根据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东方金诚债评字【2022】0830号”《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盟升电子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将对本次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六)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利息;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所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5)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6)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7)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8)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9)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0)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11)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债券受托管理人;
(3)单独或合计持有当期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4)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
(1)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2)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3)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所持有表决权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所代表的本期可转债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①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公司股东;
②上述公司股东、公司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
(5)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计票人、监票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监票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6)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7)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8)除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未偿还债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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