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菱科技: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24 21:17:24
证券代码:873305 证券简称:九菱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3
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3:修订《内部审计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以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内部审计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驻外办事处等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部门或企业。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议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七条 公司设置内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及执行、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内审部经过董事会批准配置专职审计人员。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九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备后,开展年度审计工作;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可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启动离任审计;
(七)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审计;
(八)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银行开立账户情况,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检查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参加公司经营、财务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和制定有关经营管理、投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检查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可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