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兰环保:对外融资决策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24 19:50:27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融资决策制度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融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融资行
为,降低对外融资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以权益性融资或债务性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的
行为。权益性融资是指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增发等;债务性融资是指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融资租赁、发行公司债券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融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中
长期战略发展规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遵从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对融资实行统一管理;
(三)合理采用融资方式,提高融资资金的效益性,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渠道;
(四)权衡资本结构对公司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遵循审慎原则,公司融资活动以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要为宜,慎重考虑偿债能力,合理规划,控制融资风险。
第四条 各项对外融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无权批准对外融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融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融资管理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融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相关决策机构在
其决策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融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权益性融资及发行公司债券事项由相应职能部门拟定具体实施
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授权,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由相应职能部门组织协调,直至发行完毕取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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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施方案需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公司按规定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并出具相关报告。
第七条 公司债务性融资(除发行公司债券)决策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融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5%(不含),由董事长审批;
(二)单笔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5%(含)以上且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不含),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单笔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含)以上,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四)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直接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低风险融资如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票据池质押换票、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由公司融资管理部门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在决策机构审议对外融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股东提供
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及融资方案,以便其作出决策。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公司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融资方案涉及以资产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或由关联方担保的,
需按照《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需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的,则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以抵押、质押方式融资,应当对抵押物资进行登记。
业务终结后,应当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清理、结算、收缴,及时注销有关担保内容。
第三章 对外融资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和重大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融资项目的策划、
论证、实施及跟踪管理,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财务评价及效益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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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融资活动进行不定期审计,并对融资结果的以下
方面进行评价:
(一)融资业务进行前是否经过合法授权和批准;
(二)融资相关文件是否经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的授权代表签署;
(三)融资是否符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评价的方面。
第四章 对外融资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并进行专项
审计,提请融资事项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
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有关人员
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融资活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
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若相关人员违反我国刑法的,公司有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的对外及融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公司做好对外及融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外及融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有关条款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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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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