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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水务: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24 17:29:50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规范董事的行为,明晰董事会的职责权限,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建立规范化的董事会组织架构及运作程序,保障公司经营决策高效、有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东会和全体股东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财务资助、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授权董事会决定如下交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含公司投资的新、改、扩建项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后方可实施;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后方可实施。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后方可实施。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后方可实施。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后方可实施。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后方可实施。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五条 授权董事会决定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均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以及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财务资助事项均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十三)项中的财务资助事项,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以及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
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授权董事会决定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300 万元以下的捐赠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按照《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的使用、用途变更等事项进行审议,涉及股东会决定的事项,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其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承担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
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逾期不履行承诺。
第三章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的议事决策原则是:实行集体讨论,民主决策,逐项表决,记名投票。
第十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协调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第一次会议于每年的上半年适当时间召开,审议公司的年度报告及相关议案;第二次会议于每年的下半年召开,审议中期报告及相关议案等事项。
第十六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四)提议日期。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或次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 日和 5 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递交、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必要时通知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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