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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晟环保: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荣23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24 16:38: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荣 23 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荣 23 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等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荣 23 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以下简称“本次事项”)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有效表决权等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事项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正 文
一、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5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荣 23 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 14:30 召开本次会议。
2025 年 6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本次会议通
知。本次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债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表决程序和效力等内容。
本次会议采取通讯和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本次会议于2025年6月24日14:30 在浙江省嘉兴市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南东路 58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会议通知相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会议通知,截至 2025 年 6 月 1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债券持有人。上述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通过参加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债券持有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荣 23 转债”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共计 823,100 张,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为 82,310,000 元,占本期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14.2938%。

(三) 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 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本所律师及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通讯和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会议的审议情况如下: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部分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23,10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与本次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本次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荣
23 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金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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