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宏立: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23 20:25:07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准则及《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独立监督和评价
本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目的是为了加强本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
并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是审计部开展工作的规范性要求。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
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不属于财务部门领导,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公司应当依据公
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合理配置专职或兼职人员(以下简称“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身份参与经营和管理,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四)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内部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
干扰。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
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
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
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 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五)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 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六)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七)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公司存在多级下属企业的,应当相应建立和完善对各级下属企业的管理控制制度。公司对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比照前款规定要求作出安排。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内部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内部审
计通知书。内部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内部审计的范围、内容、期限、需准备的资料清单;
(三)内部审计小组人员名单;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同时,审计部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因实施内部审计产生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均不得少于 10 年。
第五章 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内部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部应当进一步核实、
研究。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将内部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报告的
书面意见,一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部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实施内部审计的有关情况;
(四)内部审计评价意见;
(五)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自接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有关内部审计报告的意见后,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到内部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部应当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后续内部审计,了解内部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监督内部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每季度初提交上一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下一季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