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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杰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订公司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3 19:58:41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774 证券简称:倍杰特 公告编号:2025-039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订部分公司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原因及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董事会同意对《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附件《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废止《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整体修订内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为“股东会”。前述修订因所涉及
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此外,《公司章程》中其他
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符号调整等也不再逐条列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共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董事会认定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本章程
的其他人员。 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
当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助。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其他方式。 方式。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 让。
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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