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杰特: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公告时间:2025-06-23 19:59:17
证券代码:300774 证券简称:倍杰特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背景及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一)在国家“双碳”背景下,水处理相关行业战略地位日益提升
水处理及高盐水资源化利用是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推动我国工业绿色转型、实现“双碳”目标的关键环节,其战略地位日益提升。近年来,伴随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煤化工、石油化工等相关传统产业对废水资源循环利用提出更高要求,同时电子半导体、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对超纯水及高标准排放提出迫切需求,推动水资源化利用成为主流趋势。
目前,行业发展基础稳固,工业生产活动持续推进,各类工业企业对水处理服务的需求始终存在,为行业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支撑。技术层面的创新活力源源不断,新的水处理技术、工艺与设备持续涌现,促使处理效率提升、成本降低,不仅增强了现有企业的竞争力,还吸引了更多资本与企业涉足该领域,推动行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并带来了众多发展机遇。此外,随着企业环保意识的逐步提高,越来越多工业企业主动寻求更优质的水处理解决方案,助力行业市场规模的稳步拓展。
(二)政府政策持续加码,推动行业持续稳健发展
近年来,水处理相关行业迎来政策利好窗口期,密集出台的政策法规如强劲引擎,驱动行业稳健前行。国家层面,“双碳”目标明确后,《“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相继落地,要求工业领域强化水资源循环利用,严控废水排放总量与污染物浓度。政策不仅对钢铁、化工等高耗水行业提出更高的用水效率标准,还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膜分离、生物处理等技术进行废水深度处理与回用。例如,在钢铁行业,新政策促使企业加大对高炉煤气洗涤水、冲渣水等废水的循环利用改造,实现废水“近零排放”。地方政府也积极响应,结合区域产业特色制定配套政策。一些工业大省推出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激励措施,对建设高标准水处理设施、实现节水减排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部分地区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推动企业主动提升水处理能力,降低排污成本。
政策的持续加码,一方面刺激工业水处理技术研发与创新,产学研合作不断加深,高效节能的水处理设备和工艺层出不穷;另一方面也推动行业集中度提升,具有技术优
势和规模效应的龙头企业加速整合市场资源,中小企业也在政策引导下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随着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工业水处理行业正朝着绿色、高效、可持续的方向稳步迈进。
(三)技术创新的多元化与高效化为行业发展打开广阔空间
当前水处理及相关行业技术正朝着多元化、高效化、智能化方向加速迈进。先进的膜分离技术、生物处理技术以及超声波技术等不断涌现,显著提升了废水处理的效率,降低了处理成本。同时,智能化技术的深度融合,通过物联网、云计算等手段实现对工业废水处理过程的实时精准监测与智能控制,极大地提高了处理过程的稳定性与可靠性。未来,随着这些先进技术的持续迭代与广泛应用,工业水处理行业的整体效能将实现质的飞跃。
未来,随着环保政策升级和市场需求变化,预计行业集中度将持续提升,具备综合能力和技术创新优势的企业将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引领行业发展。综合来看,工业水处理行业凭借政策支持、持续的市场需求与技术创新,将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为我国乃至全球水资源保护和工业可持续发展贡献关键力量。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一)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综合竞争力
面对环保产业升级与新能源领域快速发展带来的战略机遇,公司亟需优化资本结构以支撑中长期业务布局。本次发行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和财务状况,缓解公司资金压力、降低流动性风险、增强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提升公司的财务稳健程度,有效增强资金储备,为重大环保基础设施项目及战略性资源开发提供流动性保障,推动资产负债结构更趋稳健。通过引入长期战略资源,公司可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波动对经营的影响,强化风险抵御能力,为高附加值业务的持续拓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深化产业协同,赋能技术转化
本次发行是公司提升运营能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积极举措,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符合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资金投入核心技术迭代有利于强化公司工业水处理领域领先优势,加速高盐废水资源化、零排放技术的规模化应用,巩固在能源化工等核心客户群的解决方案壁垒。通过资本与技术的深度融合,公司将持续响应
国家“双碳”目标与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导向,把握环保科技与新能源材料产业的战略发展窗口期。
(三)优化资源配置,实现高质量发展
本次发行将助力公司构建更具弹性的资金管理体系,提升整体运营效率。通过战略性资本补充,公司可更灵活地把握市场机遇,加快重点区域业务布局,强化在工业园区综合治理、盐湖资源开发等关键领域的先发优势,为股东创造可持续价值回报。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随着公司各项业务的拓展,单纯依靠债务融资方式已经不能较好地满足公司业务长期发展的资金需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充分发挥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功能,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也为公司日后采用多方式融资留下空间。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是适合公司现阶段的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具有较好的规划及协调性能够提供长期的资金支持,使公司保持良好的资本结构,降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有利于夯实公司发展基础、提高核心竞争力及持续经营能力,提升公司整体抗风险能力;并且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提升,公司有能力消化股本扩张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有必要性。
第三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对象须为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具备适当性。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特定投资者。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
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次询价结果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须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发行对象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第四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
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公司将按最新规定进行调整。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派发现金股利:P1=P0-D
2、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3、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认购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
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取得公司股东会逐项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最终发行方案以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方案为准。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在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由公司在规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可行性分析如下: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超过每股人民币 1 元的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将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