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特新材: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4年度)
公告时间:2025-06-23 19:03:04
股票代码:688398 股票简称:赛特新材
债券代码:118044 债券简称:赛特转债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4 年度)
2025 年 6 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由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编制。兴业证券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兴业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第一章 本期债券概况
一、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22 号)核准同意,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特新材”、“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4,42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44,200.00 万元,期限 6 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227 号)同意,公司本次发
行的 44,2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赛特转债”,债券代码“118044”。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 2023 年 9 月 11
日至 2029 年 9 月 10 日。
(二)面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三)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20%、第二年 0.40%、第三年 0.80%、
第四年 1.50%、第五年 2.00%、第六年 2.50%。
(四)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为自发行结束之日(2023 年 9 月 15 日,
T+4 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4 年 3 月 15 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
到期日(2029 年 9 月 10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
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五)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所募集资金总额为 44,200 万元(含)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的投资: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 赛特真空产业制造基地(一期) 50,000.00 44,200.00
合计 50,000.00 44,200.00
(六)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票;
③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修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5)公司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6)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7)担保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8)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9)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10)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1)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的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3)债券受托管理人;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七)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35.41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八)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九)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 1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当期应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