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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新科技:关于控股股东的有限合伙人所持合伙份额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3 18:58:22
证券代码:300424 证券简称:航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7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的有限合伙人所持合伙份额被司法
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新科技”、“公
司”)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接到控股股东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恒贸”)通知,广州恒贸的有限合伙人所持合伙份额被司法冻结所涉及的部分诉讼纠纷收到一审判决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广州恒贸有限合伙人所持合伙份额被司法冻结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的有限合伙人所
持合伙份额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经核实,广州恒贸的有限合伙人北京华贸世家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利嘉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卓弘经贸有限公司、哈尔滨万粮米业有限公司、哈尔滨鑫诚信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广州恒贸的份额被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全部冻结,冻结起止日期为 2024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8 日。
二、本次进展情况
广州恒贸于2025年6月20日收到有限合伙人北京华贸世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贸世家”)、黑龙江省利嘉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嘉昇”)、哈尔滨卓弘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弘经贸”)、哈尔滨万粮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粮米业”)、
哈尔滨鑫诚信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诚信”)与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山信用社(以下简称“鹤岗农信社”)前述司法冻结涉及的部分诉讼纠纷的一审判决书,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一)卓弘经贸与鹤岗农信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编号:2025黑 0404 民初 52 号)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1.卓弘经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鹤岗农信社偿还借款本金67,500,000元及其利息3,916,715.42元(截至2025年3月19日),
本息合计为 71,416,715.42 元,2025 年 3 月 19 日以后利息按照《流动
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 6.642%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罚息按照约定的年利率 6.642%基础上加收 50%计收罚息至本金还清时止。
2.卓弘经贸向鹤岗农信社支付律师费 10,526 元。
3.华贸(巴彦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贸(密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贸(双鸭山)粮食有限公司、利嘉昇、万粮米业、鑫诚信、华贸世家、北京华贸工经实业有限公司、华贸生物技术(吉林)有限公司、刘顺利、滕俊太、华贸实业(黑龙江省)有限公司、黑龙江聚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判项及本案诉讼费所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最高额 75,000,000 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鹤岗农信社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98,883.58 元,减半收取计 199,441.79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卓弘经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哈尔滨优牧饲料有限公司与鹤岗农信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审判决书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编号:2025黑 0404 民初 53 号)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1.哈尔滨优牧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鹤岗农信社偿还借款本金 50,000,000 元及利息 3,250,506.64 元(截止到
2025 年 3 月 19 日),合计 53,250,506.64 元。2025 年 3 月 19 日以后
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年利率 5.5%计算至款项全部还清时止。
2.哈尔滨优牧饲料有限公司向鹤岗农信社支付律师费 10,526 元。
3.北京华贸工经实业有限公司、李攀、华贸实业(黑龙江省)有限公司、华贸(巴彦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贸(密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贸(双鸭山)粮食有限公司、利嘉昇、万粮米业、鑫诚信、华贸世家、卓弘经贸、华贸生物技术(吉林)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判项及本案诉讼费所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最高额 50,000,000 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 308,052.53 元,减半收取计 154,026.27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哈尔滨优牧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山西富天伟业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鹤岗农信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编号:2025黑 0404 民初 56 号)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1.山西富天伟业新能源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以下简称“富天
伟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鹤岗农信社偿还借款本金
63,000,000.00 元及利息 5,981,919.09 元(利息暂计至 2025 年 3 月 19
日),合计 68,981,919.09 元,2025 年 3 月 19 日以后利息按照《流动
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 7.38%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罚息按照约定的年利率 7.38%基础上加收 50%计收罚息至款项全部还清时止。
2.富天伟业向鹤岗农信社支付律师费 10,526 元。
3.北京华贸工经实业有限公司、梁志佳、华贸实业(黑龙江省)有限公司、华贸(巴彦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贸(密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贸(双鸭山)粮食有限公司、利嘉昇、万粮米业、鑫诚信、华贸世家、卓弘经贸、华贸生物技术(吉林)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判项及本案诉讼费所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最高额 63,000,000 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富天伟业追偿。
案件受理费 386,709.60 元,减半收取计 193,354.8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富天伟业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核实,上述一审判决作出后,有限合伙人华贸世家、利嘉昇、卓弘经贸、万粮米业、鑫诚信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
三、上述判决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目前广州恒贸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前海恒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恒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余厚蜀先生,广州恒贸实际控制人为余厚蜀先生。

上述判决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判决后续执行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告知与信息披露义务。
四、风险提示与其他说明
1.广州恒贸的有限合伙人因上述判决需要履行的偿还及担保赔偿责任,主要系自身诉讼纠纷所致,与公司无关,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活动正常。
2.如上述合伙份额最终被法院执行处置,广州恒贸的有限合伙人可能会发生变化。
3.公司将持续关注广州恒贸的有限合伙人因诉讼纠纷需要履行判决后的连带清偿责任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关于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涉诉事项的说明》;
2.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25 黑0404 民初 52 号);
3.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25 黑0404 民初 53 号);
4.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25 黑0404 民初 56 号)。
特此公告。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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