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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真科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3 18:30:50

证券代码:003007 证券简称:直真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5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6月23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6月2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街道丹棱街18号创富大厦16层1605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隽。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1人,代表股份64,293,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回购专户所持有的2,180,000股,下同)的63.14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3,883,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4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7人,代表股份409,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8人,代表股份410,0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7人,代表股份409,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5%。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226,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7%;反对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5%;弃权1,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3,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028%;反对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534%;弃权1,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148,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6%;反对1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4%;弃权1,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5,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597%;反对1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721%;弃权1,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8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130,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69%;反对14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4%;弃权19,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7,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190%;反对14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184%;弃权19,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2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曹亚娟、李思宁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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