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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溢科技:关于公司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基金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3 17:53:37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设立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投资管理制度》和《总经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溢科技”)本次拟对外投资事项无须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
2、本次拟对外投资事项尚需进行工商登记、基金备案。本次拟对外投资事项系合作各方拟共同出资发起设立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周期较长,在运作过程中可能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使基金总体收益水平存在不确定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进行投资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拟对外投资情况概述
(一)交易基本情况
2025 年 3 月,公司与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担集团”)及深
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金控”)共同签署了《基金合作协议》的框架性合作协议,拟共同开展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拟仅作为
有限合伙人参与该股权投资基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6 日刊登于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拟签署基金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近日,为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实现各方合作共赢之目的,本着优势互补、互利互惠、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公司拟与深圳市深担启新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深担启新”)、深担集团、汇通金控及深圳市中小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担创投”)签署《深圳市深担金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合伙协议”),拟共同投资并在深圳市南山区注册成立一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本基金”)。全体合伙人的拟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1 亿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普通合伙人为深担启新,拟聘任深担创投为合伙企业的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拟认缴出资人民币5,000.00 万元,占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 50%。
(二)关联情况说明
本次拟对外投资事项不存在同业竞争,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拟对外投资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拟合作各方介绍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机构名称:深圳市深担启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5 年 03 月 25 日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高新南十道 87、89、91 号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 2 栋 C1602
法定代表人:杨文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深圳市中小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无
深担启新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本次拟参与设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深担创投、有限合伙人深担集团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
机构名称:深圳市中小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2 年 6 月 26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龙华区数字创新中心(鸿荣源北站中心)B 栋 4605
法定代表人:蔡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深担创投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履行了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码为【P1014004】。
深担创投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本次拟参与设立本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深担启新、有限合伙人深担集团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有限合伙人
1、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7 年 12 月 24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鸿荣源北站中心 B 塔 4601
法定代表人:张中华
控股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营范围: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从事保证担保业务,开展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投标担保(以上不含融资性担保业务);对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公司进行投资(营业执照另行申办);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科技服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深担集团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本次拟参与设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深担创投、普通合伙人深担启新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2、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 年 10 月 23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文心五路 11 号汇通大厦 14 层
法定代表人:莫剑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深圳市南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信息咨询,受托资产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汇通金控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拟设立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1、合伙企业名称:深圳市深担金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
2、基金规模:全体合伙人拟认缴出资总额人民币 1 亿元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深担启新
5、基金管理人:深担创投
6、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高新南十道 87、89、91 号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 2 栋 C1602(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住所地为准)
7、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最终以
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8、投资方向:重点投向智能网联汽车、低空经济、智能终端领域,投资此 类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合伙企业可投资金总额的 60%。
9、合伙人拟认缴出资情况(最终以工商登记实缴出资额为准):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拟认缴出资额 拟认缴出资
(万元) 比例
深圳市深担启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 1%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00 50%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900 29%
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2,000 20%
合计 10,000 100%
四、拟签署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总则
1、设立
各投资方同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 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为主要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工商登记机关就合伙企业的 设立向其核发的营业执照所记载的成立日期为合伙企业的工商成立日(以下简称 “工商成立日”)。
全体合伙人首次签署完毕本协议且全体合伙人均已完成不低于 100 万元的
首期实缴出资,首期实缴出资由募集账户划入合伙企业托管账户,托管人出具的 “托管资金到账通知书”中注明的资金到账之日为合伙企业的基金成立日(以下 简称“基金成立日”)。
2、合伙企业名称
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名称为深圳市深担金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最 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3、合伙企业设立的目的
合伙企业的设立目的为在经营范围内从事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及其他与 股权投资相关的活动,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合伙企 业资产的增值,并实现全体合伙人利益最大化。

4、投资方式
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通过认购增资或以股权受让等股权投资、与股权相关的投资等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向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或共同发起设立企业,以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
5、存续期限
合伙企业拟进行工商登记存续期限为长期(以下简称“工商登记经营期限”),自工商成立日起计算。合伙企业的基金存续期限为 8 年(以下简称“基金存续期”),自基金备案日起计算。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可以延长基金存续期(以下简称“延长期”),但合伙企业的基金延长期合计不得超过 2 年。
6、投资期与回收期
(1)自基金备案日起至以下情形中较早发生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期限(以下简称“投资期”):
① 自基金备案日起 4 周年之日;
② 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已实际缴付且已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使用完毕(包括为完成投资、支付合伙费用、偿还合伙企业债务、跟进投资、已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出资承诺等作出合理预留);
③ 根据本协议其他约定,导致合伙企业清算,投资期提前终止之日。
7、回收期
投资期届满后,合伙企业剩余的基金存续期为回收期(以下简称“回收期”),回收期内合伙企业不得再进行对外投资,但实施投资期内已经批准的投资项目除外。
8、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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