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科技: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3 17:29:48
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深科技 公告编码:2025-027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期权简称:科技 JLC1,期权代
码:037371。
2、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可行权的激励对象 369
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147.6080 万股;行权价格为 10.94 元/股。
3、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4、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期限为 2025 年 6 月26 日至2026
年 6 月 25 日。截至本公告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手
续已办理完成,实际可行权期限为 2025 年 6 月 26 日至 2026 年 6 月 25 日。
5、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6 月 13 日召开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同
意满足行权条件的 369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1,147.6080 万份股票期权在第一个行
权期内以自主行权方式行权,行权价格为 10.94 元/份。
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自主行权事项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现 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2年12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12月29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2日,深科技在公司内部网站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公示。
4.2023年4月7日晚,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资委《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128号),国资委原则同意深科技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5.2023年4月1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3年4月11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
7.2023年5月9日,公司公告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周俊祥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拟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8.2023年5月30日,公司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9.2023年6月26日,根据《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激励对象中有5名员工因离职不再参与本激励计划,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401人调整为396人,合计授予数量由4,681.76万份调整为4,655.76万份,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3,812万份调整为3,786万份,预留授予数量仍为869.76万份。
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3年6月26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11.截至2023年7月1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3年7月13日披露《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12.2023年10月2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调整行权价格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3.2023年10月24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出具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14. 截至2023年12月2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办理完成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3年12月23日披露《关于2022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15. 2024年10月2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 行权价格的议案》。
16.2025年6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 预留授予的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 期权的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等待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行权期为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33%。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3年6月26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等待期将于2025年6月25日届满。
2、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序号 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1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权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序号 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满足行权条件。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
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公司 2023 年净资产现金回
报率(EOE)为 13.52%,高
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且高于 2023 年同行业平均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业绩水平;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2023 年净资产现金回报率 以 2021 年为基数,2023 年
(EOE)不低于 13.00%;以 2021 年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复 净 利 润 复 合 增 长 率 为
3 合增长率不低于 10.00%,且上述两个指标均不低于 2023 年 36.98%,高于公司层面业绩
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2023 年营 考核要求且高于 2023 年同
业利润率不低于 3.40%。 行业平均业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