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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恒泰:《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6-23 17:26:55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二五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 份 ...... 6
第一节股份发行...... 6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7
第三节股份转让...... 9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10
第一节股东...... 10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2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5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7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9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2
第五章 董事会 ...... 27
第一节董事...... 28
第二节董事会...... 30
第三节独立董事...... 36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41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3
第七章 监事会 ...... 45
第一节监事...... 45

第二节监事会...... 46
第八章 党组织 ...... 48
第一节宗旨和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48
第二节党支部职权...... 48
第三节“三重一大”事项决策...... 49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50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50
第二节内部审计...... 54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55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55
第一节通知...... 55
第二节公告...... 56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6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56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57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60
第十三章 附 则 ...... 6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302062833606R。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060万股,于 2023年7 月 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GKHT Medical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 25号 6号楼 5层 501C

邮政编码:10017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7,060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可以通过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注服务与创新,开拓生命健康之路。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医疗器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行政许可的项目);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仓储服务;销售Ⅰ类、Ⅱ类医疗器械、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信息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软件开发;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健康管理;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销售第Ⅲ类医疗器械。(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第Ⅲ类
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东方科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宏盛瑞泰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国科鼎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通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君联益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国科嘉和金源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五五绿洲壹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龙脉得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北极光正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北极光泓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山蓝医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上海朗闻衡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述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 股份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1 东方科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6,202.7100 41.3514% 净资产折股 2016/6/20
2 霍尔果斯宏盛瑞泰股权投资管 3,790.5000 25.2700% 净资产折股 2016/6/20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苏州通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827.1000 5.5140% 净资产折股 2016/6/20
(有限合伙)
4 北京君联益康股权投资合伙企 822.5550 5.4837% 净资产折股 2016/6/20
业(有限合伙)
5 北京国科嘉和金源投资基金中 822.5550 5.4837% 净资产折股 2016/6/20
心(有限合伙)
6 北京国科鼎鑫创业投资中心 689.1900 4.5946% 净资产折股 2016/6/20
(有限合伙)
7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88.1350 3.9209% 净资产折股 2016/6/20
8 新疆五五绿洲壹期股权投资合 312.5550 2.0837% 净资产折股 2016/6/20
伙企业(有限合伙)
9 西藏龙脉得股权投资中心(有 311.3700 2.0758% 净资产折股 2016/6/20
限合伙)
10 常州山蓝医疗投资合伙企业 234.4200 1.5628% 净资产折股 2016/6/20
(有限合伙)
11 苏州北极光正源创业投资合伙 175.3950 1.1693% 净资产折股 2016/6/20
企业(有限合伙)
12 上海朗闻衡璟投资合伙企业 123.3600 0.8224% 净资产折股 2016/6/20
(有限合伙)
13 苏州北极光泓源创业投资合伙 100.1550 0.6677% 净资产折股 2016/6/20
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15,000.0000 100.0000% -- --
该等净资产已经经过审计、评估,发起人出资在公司成立时足额缴纳。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7,060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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