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3 16:51:20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科 公告编号:2025-046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
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召开第十二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本次章程修订及取消监事会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及《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前,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增设职工代表董事,并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
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十条 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条 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技术 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总监。 技术总监。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除外。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提供任何资助。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及其变动情况,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及其变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 年内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月时间限制。 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权;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计凭证;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以提供。 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