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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匹狼:七匹狼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20 20:49:45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订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督部门。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禁止选择性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内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披露涉及新股和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的相关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申请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申请新股上市的,同时编制股份变动报告书。
第十五条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新股上市,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申请书);
(二)保荐协议和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三)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结算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
(六)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申请书);
(二)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保荐协议和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四)法律意见书;发行完成后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次报告;
(五)结算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募集说明书);
(七)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的说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后,在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下列文件:
(一)上市公告书;
(二)股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配售结果的公告;
(三)配售股份的托管证明;
(四)有关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说明;
(五)上市流通提示公告;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在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流通提示性公告。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
(二)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数量;
(三)配售股份的发行价格;
(四)公司的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
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
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时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中期报告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季度报告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
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条 公司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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