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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匹狼:七匹狼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20 20:50:21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股
份公司经营稳健,根据《公司法》、《担保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被担保企业)进行资金
融通或商品流通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办理程序
第三条 股份公司及控股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
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
第四条 拟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征得董
事长同意,由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条 财务部完成对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本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先由董事会审议再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
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和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上市公司应当定期进行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八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
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九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 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三)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本公司财务部。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
助办理。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部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负责处理对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本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企业的追偿等事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在不影响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对相应流程可进行适当简化。
第五章 被担保企业的资格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及下属公司只对以下企业提供担保:
(一)控股公司、合营或者联营企业;
(二)具有配股资格的上市公司;
(三)具有良好经营业绩、资信好、实力强、与公司形成互保协议的企业;
(四)与本公司有密切业务关系且公司对其存在较大额度应付款的企业。
第十四条 被担保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
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五)被担保企业为非股份公司控股企业的,要能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反担保(不含互保企业)。
第六章 反担保
第十五条 具有配股资格的上市公司和业绩良好的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反担
保的方式为互保或本公司接受的其他担保方式。
第十六条 与本公司有较为密切或良好业务关系的企业向本公司提借反担
保的方式为抵押或质押。
第十七条 本公司只接受被担保企业的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
(一)被担保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被担保企业所有的机器。
(三)被担保企业所有的国债;
(四)被担保企业所有的、信誉较好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五)被担保企业所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六)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十八条 本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企业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
产、权利作抵押或质押。
第十九条 本公司与被担保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第七章 对外担保的跟踪、监督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
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企业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定期向被担保企业收集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各种财务分析,准确掌握被担保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
(四)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本公司董事会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五)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法律顾问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六)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企业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前一个月通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负责收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并进行归档保管:
(一)被担保企业的背景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历史背景、主管业务、过去 3 年的经营业绩及财务报表等);
(二)被担保企业董事会决议及担保申请书;
(三)被担保企业借款资金投向可行性报告;
(四)对被担保企业的信用分析及评估;
(五)被担保企业债权人银行批准该项借款的有关文件、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资料;
(六)被担保企业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利之所有权证书等权属文件及反担保合同等文件;
(七)其他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对外担保文件保管期按档案法规定执行。对外担保项目一经
实施,财务部应将文件及时移交本公司档案室保管。
第八章 罚 责
第二十三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担供担保,造成企业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
员的经济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
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十五条 以上“本公司”,均指对外提供担保的股份公司。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股份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股份公司的控股公司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颁布的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同
时终止。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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