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神华:中国神华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0 20:27:53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2025-033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
修订<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取消监事会,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同步修改《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还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以及工商登记注册对经营范围表述规范的具体要求,对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了修改。
本次《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一:《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附件二:《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附件三:《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请见公司于同日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文件。
在本次修订过程中,除上述修正案所示修订内容外,公司另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将《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的“股东大会”表述修改为“股东会”;同时统一表述,将阿拉伯数字统一为中文,将“或”及“或者”统一为“或者”。
如因增加、删除、排列某些章节、条款导致章节、条款序号发生变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章节、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条款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相应变化。
本次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通知将择日另行发布。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宋静刚
2025 年 6 月 21 日
附件一:《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附件二:《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附件三:《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附件一: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现行《公司章程》 修改后《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第一条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践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 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 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或称“公司章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程”)。
(或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
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国资改革〔2004〕1005 号文批准,于二○○四年十一月八日以发起 委”)国资改革〔2004〕1005 号文批准,于二○○四年十一月八日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二○○四年十一月八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登记, 方式设立,并于二○○四年十一月八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10933024J。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10933024J。公司的发起人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略)1 第三条(略)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 22 号 第四条
邮政编码:100011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 22 号
电话号码:010-5813 3366 邮政编码:100011
传真号码:010-5813 3356
1 标记“(略)”的条款内容无修改,下同。
现行《公司章程》 修改后《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略) 第五条(略)
第六条第一款(略) 第六条(略)
第七条
第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增加该条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条第二、三款(略) 第九条(略)
第八条
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及公司与公 第十条
司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及公司与公司股东之
第九条 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股东、公司、
本章程对股东、公司、党委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党委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 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 删除该条
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现行《公司章程》 修改后《公司章程》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按照《公
司法》的有关规定控股公司运作。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
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