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煌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6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20 20:17:15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通过规范化的审计监督,帮助和指导所属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会同所属单位总结企业管理的经验,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管理最优化、提高所属单位的经济效益服务。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内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沟通能力。
第十一条 内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订者的身份参加审计,以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内审人员与被审计部门及所属单位在经营上没有利害关系;如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内审人员需要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要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完成审计委员会和公司其他相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内审部应当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根据内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内审部在审计工作中可以行使以下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在批准的范围内有权对相关部门、记录、资产及人员进行审计;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并召开或者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三)审核会计凭证、账表、决算,检查公司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信息系统和检查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或个人,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七)内审人员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缺陷,应向相关主管领导或总经理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八)对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议。
(九)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内审人员能及时掌握各种信息,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根据需要内审部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相关审计工作。费用由公司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被审计单位支付。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审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 内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对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 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