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证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20 20:06:39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5 年第
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
及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4 年第
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2025 年 4 月 29 日及 2025 年 5 月 20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
及其分别于 2025 年 3 月 29 日、2025 年 4 月 30 日及 2025 年 5 月 2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及 2025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及其分别于 2025 年
3 月 29 日及 2025 年 4 月 3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
报》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刊登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
站的《2024 年度股东大会通告》《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通
告》及 H 股通函;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8.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9.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
果;
10.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提供的 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
11.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
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相关安排,
有关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等文件将另行公告;2025 年 4 月 29 日,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议程并召开 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
议案》,同意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
别股东会相关安排,有关 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一次 H 股
类别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等文件将另行公告。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同意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列入 2024 年度股东大会议程,有关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等文件将另行公告。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5 年 5 月 21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并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刊登了《2024
年度股东大会通告》《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通告》,拟定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 14 点在南京市建邺区奥
体大街 139 号南京华泰万丽酒店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张伟先生主持。
3. 本次股东大会 A 股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2024 年度股东大会通告》和《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通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
1.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对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A股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96,856,93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35697%。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 A 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果,参与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1,596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699,944,1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3635%。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根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 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
果,现场出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 673,852,1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4602%。
综上,出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614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3,570,653,2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53934%。
2. 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
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2,195,057,9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30.035315%。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
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96 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699,944,1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9.577443%。前
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610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95,002,0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39.612758%。
3.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
出席本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根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 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现场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H 股股份 864,867,0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H 股股
份总数的 50.31088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