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能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20 18:22:42
证券代码:871478 证券简称:巨能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0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8: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
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
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上述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公司财务部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每月须将募集资金使用、存放情况,按项目、账户汇总,报董事长、总经理并送公司负责证券事务管理的部门备案。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出现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时,需经股东会审批并及时公告。
第十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募投项目改变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前述(二)(三)(七)情形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以及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拟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和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安全性流动性等;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措施。公司现金管理的金额达到《上市规则》相关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现金管理进展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
资金专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高风险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公司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是否存在间接进行高风险投资的行为;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改变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公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投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的合理性。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依据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使用募集资金,超过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节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募投项目,对新的募投项
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募投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
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可行性分析;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