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普顿: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更新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0 17:59:19
证券代码:603798 证券简称:康普顿 公告编号: 2025-026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及更新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及更新。
2025 年 6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1.《修订〈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2.《修订〈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3.《修订〈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4.《修订〈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5.《修订〈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6.《修订〈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7.《修订〈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8.《修订〈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9.《更新〈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的议案》。10.《更新〈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11.《更新〈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12.《更新〈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13.《更新〈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14.《更新〈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15.《更新〈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16.《更新〈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的议案》。17.《更新〈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18.《更新〈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19. 更新《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20.《更新〈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通报制度〉的议案》。21.《更新〈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的议案》。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重点修订新旧对照表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职工、债权人的合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1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2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3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4 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股份提供赠与、垫资、借款、担保等形式,为他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
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 ……
5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需。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6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行。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份,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8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