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重科: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2024年度)
公告时间:2025-06-20 16:33:37
证券代码:300517 证券简称:海波重科
转债代码:123080 转债简称:海波转债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人报告
(2024 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2025 年 6 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由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编制。平安证券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平安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平安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目录
第一节 本次债券概况 ...... 1
第二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9
第三节 发行人经营与财务状况 ...... 10
第四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13
第五节 本期债券内外部增信机制变化情况...... 16
第六节 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执行情况...... 17
第七节 本期债券评级情况 ...... 19
第八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 20
第九节 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1
第一节 本次债券概况
一、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于 2018 年 9 月 4 日经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9 年 9 月 3 日
召开了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延长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
决议的有效期至前次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0 年 9 月 3 日。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按照股东大会对
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对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进行了修订。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公司延长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和授权期限,延长至延期相关议案获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起 12 个月。
2020 年 7 月 29 日,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召开 2020 年第 10 次上市委员会
审议会议,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获得审核通过。
2020 年 9 月 2 日,证监会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
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0]2085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245 万张可转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2.45 亿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1、发行主体
发行主体: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
债券名称: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海波转债”,债券代码:123080)
3、起息日
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20 年 12 月 2 日。
4、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24,500 万元,发行数量为 245 万张。
5、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6、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等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0 年 12 月 2 日至 2026 年 12 月 1 日。
7、债券利率
票面利率:第一年 0.5%、第二年 0.8%、第三年 1.2%、第四年 1.8%、第五年
2.2%、第六年 2.8%。
8、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9、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 年 12 月 8 日)起满六
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1 年 6 月 8 日至 2026 年 12 月 1
日。
10、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20.91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增
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1、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2、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