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明环保:伟明环保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0 16:25:58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5-046
转债代码:113652 转债简称:伟 22 转债
转债代码:113683 转债简称:伟 24 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158 人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084,0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18%。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成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 158 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数量为 3,084,000 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 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 2023年5月2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4),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光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 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5月17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2023年6月3日披露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临2023-046)。
(四) 2023年6月9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3年6月10日披露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23-050)。
(五) 2023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 2023 年 6 月 30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
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向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实际向 15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 1,043 万股。
(七) 2024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为 159 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数量为 4,172,000 股。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八)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0,000 股,并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变更为 158 人。
(九) 2025 年 4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31),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自公告之日起 45 天内,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此议案提出的异议,也未收到任何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
或提供担保的要求。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90,000 股,已
全部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予以注销。
(十) 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 8 票同
意(关联董事陈革回避表决)、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授权,同意为 158 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
除限售数量为 3,084,000 股。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上述议案。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荣
正咨询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
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 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
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30%。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日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5 年 6 月 29 日届满。
(二)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本次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
3、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考核要求: 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以 2022 年净 第 ZF10288 号),公司 2024
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注: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净利润为 270,387.99 万元,并剔除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或员 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工持股计划在对应考核年度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作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为计算依据。 利润较 2022 年的增长率为
64.59%,满足本次解除限售
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
规定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