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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力创通: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公告时间:2025-06-19 19:55:11

证券代码:300045 证券简称:华力创通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乙18号楼)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二零二五年六月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力创通”或“发行人”)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增强公司的研发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公司考虑自身实际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编制了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中相关简称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1、符合国家发展战略,把握行业发展机遇
近年来,我国商业航天产业得到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政策环境不断优化,为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国家层面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政策类型以支持类为主,重点支持航天装备制造及卫星应用领域。2021 年 3 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强调打造全球覆盖、高效运行的通信、导航、遥感空间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商业航天发射场。2024 年,“商业航天”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标志着其作为新质生产力的代表,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新增长引擎之一。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深入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等目标,这些内容对商业航天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各省市也纷纷出台政策支持商业航天产业发展。例如,北京市印发了《北京市加快商业航天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8 年)》,提出到 2028 年,引进和培
育 500 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100 家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和 10 家以上独角兽企业,
上市企业数量超过 20 家,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商业航天创新发展高地。上海
市印发的《上海市促进商业航天发展打造空间信息产业高地行动计划(2023-2025年)》指出,到 2025 年,形成从火箭、卫星、地面站到终端的全覆盖产业链,实现空间信息产业规模超 2,000 亿元。
这些政策的实施,为我国商业航天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推动其在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在上述产业政策的实施下,卫星应用需求有望全面释放。
2、商业航天产业链日趋成熟,为卫星通信技术攻关提供了强力支撑
商业航天产业链涵盖了卫星制造、火箭发射、地面设备制造、卫星运营及应用服务等多个环节。随着产业链的逐步完善,各环节之间的协同效率显著提升,形成了从上游原材料供应到下游应用服务的完整生态。这种协同效应不仅降低了卫星通信技术的研发成本,还加速了技术从实验室到市场的转化速度。
随着商业航天的快速发展,卫星通信的应用场景不断拓展,从传统的通信服务到物联网、应急通信、智能交通等领域。例如,卫星互联网星座的建设正在加速推进,我国的“千帆星座”等计划已取得重要进展。这些应用场景的拓展不仅为卫星通信技术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也推动了相关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升级。
我国商业航天产业规模持续扩大,产业链各环节的专业化分工日益明确。例如,卫星制造能力不断提升,形成了从原材料供应到卫星总装的完整产业链。这种规模效应不仅提升了我国商业航天的国际竞争力,也为卫星通信技术的攻关提供了强大的产业基础。
综上所述,商业航天产业链的日趋成熟,为卫星通信技术攻关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撑,推动了卫星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
3、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进一步提升
公司是国内较早从事卫星导航与卫星通信融合应用技术的企业之一,已在专业品牌、历史沉淀、技术人才、管理体系和激励机制等方面形成一定优势。随着技术不断迭代升级,资产、人员规模持续扩张以及产能进一步扩大,对日常营运资金的需求进一步提高,同时随着公司未来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及产业链的巩固,公司对资金的需求也将进一步提升。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1、顺应我国卫星通信的发展趋势,落实公司在卫星通信领域的战略目标
低轨卫星具备较高的战略价值,成为全球各国航空战略布局的重点。我国低轨卫星的发射有望进一步提速。低轨卫星组建的互联网具有服务范围广、可同时服务用户多、长跨距通信时低延迟等特点,我国发展低轨卫星一是可抢占有限的低轨空天资源,二是可布局早期的市场份额,三是为未来低轨通信标准制定的话语权奠定基础。随着美国 Starlink 在星座建设方面的全球领先,我国亦加速在低轨卫星领域的规划和建设。根据统计,我国陆续推出 GW 星座、G60 星座、鸿鹄三号星座计划,合计预计发射数万颗低轨卫星,公司本次实施的“基于抗辐照模组的星载计算处理设备研制及产业化项目”致力于低轨卫星的星载模组及计算处理设备的研发和产业化,旨在降低模组及计算处理设备的成本、提高产品综合性能,顺应我国低轨卫星发射的需求。
同时,在卫星通信应用方面,随着低轨卫星的建设加速,高低轨通信技术的融合将解决应用方面的诸多问题,可以兼顾发挥广域覆盖、稳定通信、实时交互、高分辨观测等优势,满足多样化的应用需求。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多模卫星通信SOC 芯片研制及产业化项目”致力于对高低轨融合芯片技术的研究设计及产业化,可扩大高低轨技术融合在多样化终端上的应用。
公司是国内较早从事卫星导航与卫星通信融合应用技术的企业之一,前瞻性地布局了芯片设计研发领域,重点开展卫星导航、卫星通信等领域芯片的设计研制,并已成功推出多款卫星通信导航基带芯片。为了进一步落实公司大力发展卫星应用的战略,同时依托公司在卫星通信、北斗导航、信号处理的技术积累及市场资源,顺应国家卫星通信领域的发展趋势及鼓励民营企业发展商业航天的发展战略,公司拟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在卫星应用领域进一步巩固“芯片+模块+终端+平台+系统解决方案”的产业格局。
2、加深公司在卫星领域的研发及产业化能力,丰富公司产品结构的多样性
本次募投项目致力于“基于抗辐照模组的星载计算处理设备研制及产业化项目”、“多模卫星通信 SOC 芯片研制及产业化项目”及“面向全球的多模式导航
系统项目”,上述项目的实施将有利于丰富公司在卫星应用、商业航天领域的产品和技术积累。
一方面,公司的产品结构将得到升级,抗辐照模组的星载计算处理设备将加快公司在“低成本、短周期、高灵活度”星载计算处理设备的产品布局,助力万星低轨星座的发射;多模卫星通信 SOC 芯片可解决卫星互联通信高低轨融合问题,有助于卫星互联各终端产品提供无缝覆盖的全球通信服务。上述项目的实施将增强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
另一方面,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加深公司在卫星领域及商业航空领域的研发能力,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中的“面向全球的多模式导航系统项目”致力于研制具备北斗导航能力的机载多模组接收系统,进一步推动北斗系统在民航领域的应用。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为公司未来在卫星通信领域的创新性、战略性研发奠定重要基础。
3、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公司整体市场竞争力和风险抵御能力
随着宏观经济环境不断的变化,公司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有所增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资本结构将进一步得到优化,进一步满足公司在研发项目及业务持续性发展方面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的整体市场竞争力和风险抵御能力。同时,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是公司为把握行业发展机遇、更好满足市场需求而做出的重要战略布局,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较大,仅依靠公司自有资金无法满足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需要通过外部融资支持项目建设及公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
2、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存在局限性
股权融资符合公司较为长期的发展战略,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额度相对有限,且会产生较高的财务成本。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全借助债务融资,一方面将会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攀升,影响公司稳健的财务结构,加大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较高的财务费用将会侵蚀公司整体利润水平,降低公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不利于公司实现稳健经营。
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适合公司现阶段的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具有较好的可规划性和可协调性,可以更好地支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适合公司长期的发展战略。公司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使公司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相应增加,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提升抗风险能力,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式投产后,项目效益将逐步释放,公司的净利润将实现相应增长,并逐步消除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从而能够对全体股东提供更好的投资回报。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 35 名(含)的特定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若发行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行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本次发行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的特定投资者。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对象标准适当。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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