锴威特: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9 18:52:32
证券代码:688693 证券简称:锴威特 公告编号:2025-033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
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06 月 19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上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根据《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其他相关制度中有关监事、监事会相关的表述及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同时,《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二、《公司章程》修订及办理工商登记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或者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务总监。 财务总监。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的;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其中,中,因第(一)项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的, 因第(一)项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二以上通过。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上通过。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 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