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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盛电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9 15:52:34
证券代码:301082 证券简称:久盛电气 公告编号:2025-025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召开了第
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最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为维护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定本章程。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经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董事长
自就任董事长时起自动成为公司法定
代表人;如需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召开
董事会重新选举董事长。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第十一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员。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

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二十条 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全体发起人以其 整体变更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6
在湖州久盛电气有限公司的权益所对 30 万股,每股金额为 1 元,由公司全
应的截至 2009 年 2 月 28 日经审计后 体发起人以其在湖州久盛电气有限公
的净资产按相应出资比例进行折股作 司的权益所对应的截至 2009 年 2 月 2
为对公司的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9 年 8 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按相应出资比
6 月。 例进行折股作为对公司的出资,出资
时间为 2009 年 6 月。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2,630.9174 万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2,630.9
股,均为普通股。 174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第二十条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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