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18 20:44:54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5 年 6 月)
根据《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因所涉及条目众多,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 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全面贯彻落实 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 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根据《中 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责任。
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管理人员。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是指公司的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的总经理、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总经 人、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等
理助理等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明面值,面值1元。 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南充羽绒制品厂,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南充羽绒制品厂,认
修订前 修订后
认购时间为1993 年5月,认购股份数为 购 时 间 为 1993 年 5 月 , 认 购 股 份 数 为
32,612,000股,占认购时股份总额股的 32,612,000 股 , 占 认 购 时 股 份 总 额 股 的
39.99%,以净资产出资。 39.99%,以净资产出资。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
份总数为8,154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 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垫资、借款、担保以及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划的除外。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修订前 修订后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应当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议。 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为质押权的标的。 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其规定。
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