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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货航:《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18 18:51:52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为股东提供服务,维护市值稳定和提升,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
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
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以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等,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公司官网、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当网址、电话号码、邮箱地址等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
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应当谨慎、客
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与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
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总会计师、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
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但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接待工作,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
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签署承诺书。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九条 公司接受调研后应当进行事后核实,要求调
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
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
或采访,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
系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其开展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
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的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以适当的方式组织对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等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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