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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伊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6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18 17:34:19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文件及披露标准......5
第一节 定期报告......5
第二节 临时报告......7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流程......10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12
第一节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13
第二节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13
第三节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14
第五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15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16
第一节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16
第二节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程序......16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17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18
第九章 附 则......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公司经营运作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
或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 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它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 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即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上交所、上海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收购人;
(三)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和孙公司的负责人(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和孙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五)公司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外市场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予以披露。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 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交所及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并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 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为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的至少一家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交所官方网站 http://www.sse.com.cn。公司还可采取其 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内部报纸、网站及其它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公 司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 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文件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 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 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 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具体内容根据上交所相关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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