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康生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18 17:15:44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控股或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可能接触公司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士。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报告义务人负有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对外发布,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非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或指派,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发生或即
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指公司控(参)股公司监事会,如有);
(三)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会决议;
(五)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
(六)达到《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七)达到《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八)应当及时报告诉讼、仲裁事项;
(九)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十一)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四)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或重大风险。
(十五)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 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获取、知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行使处罚;
11、公司正在使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适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2、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3、公司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十六)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十七)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一)获取、知晓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二)公司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二十三)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四)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五)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六)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七)获取、知晓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二十八)获取、知晓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三十)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实施实时报告制度。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非工作时间应电话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同时将相关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报告义务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本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本公司)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指公司参股或控股公司监事会,如有)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对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作为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考核的依据,其考核意见作为相关责任人年度考评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