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宇科技: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18 17:15:24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信息披露管理水平,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其他相关信息知情人。
以上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纸”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指定网站”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信息披露”是指将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为:
(一)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公司应合理、谨慎、客观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的信息。
(三)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分别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进行网下和网上披露两种形式的信息披露。网下披露是指在指定报纸刊登信息披露公告;网上披露是指在指定网站刊登信息披露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贵阳市证券监督管理局,并备案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责任与监督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制定并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并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该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七条 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或本公司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及指定联络人,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也可以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证券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同时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董事会秘书的权利并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证券部为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证券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或就公司的问询及时、准确地作出答复,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有关部门、各分、子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涉及公司重要经营事项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获得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监管部门表彰或表扬的,公司可对证券部和有关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公司对违反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相关规定的个人或单位,视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追究相关责任。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信息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确保在证券发行前公告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说明书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募集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
告。
第二十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时,应严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一条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保持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证券部和财务部为编制定期报告的主要责任部门,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和所属企业应积极协助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向其他方提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