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旗科技: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公告时间:2025-06-18 17:08:12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本制度相关条款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适用于相关董事的配偶或任何未成年子女(亲生或收养)、或代该等子女所进行的交易,以及任何其他就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而言,相关董事在其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证券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在公司刊发财务业绩当天及下列期间(包括延迟公布业绩的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但《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一)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 60 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及
(二)刊发季度业绩(如有)及半年度业绩日期之前 30 日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公司应在上述期间开始前,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有关规定预先通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本条与上述第六条规定的适用期间不一致的,以较长期间为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认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数量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股份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交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公司特定股份(即: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及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应遵循下列规定:
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 1%;
(二)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 2%。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三)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额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公司应在前述期限内(即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具体减持结果情况。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二十